伏尔泰的伦理思想
弗朗斯瓦·玛丽·阿鲁埃·德·伏尔泰(Francois Marie Arouet de Voltaire1694—1778)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作家,启蒙运动的领袖人物。生于巴黎一个公证人家庭,曾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两次被囚于巴士底狱,两次被逐出国。在流亡英国期间,他深受牛顿和洛克思想的影响,回国后一度担任王室史官和国王侍臣。1746年,伏尔泰被推选为法兰西科学院院士,后因逃避政府迫害而蛰居于法瑞交界处的费尔内,至死。其主要著作有:《哲学通信》、《牛顿哲学原理》、《论通史及各国习俗和精神》、《形而上学论》、《哲学辞典》等。
伏尔泰在哲学上是一个唯物主义的自然神论者,在认识论上奉行经验论原则,在政治上赞扬和倡导君主立宪制。他对当时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天主教会进行了辛辣的嘲讽和尖锐的批判,认为专制制度是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坟墓,宗教迷信是人类理性的敌人。他以自然法来解释社会道德现象,认为人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善与恶、快乐与痛苦的混合物。人由于情感而行为,由于理智而能支配自己的行为。人的本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爱,这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个人行为和社会进步的动力;一是对同类的爱或怜悯之心,这是人与人之间永恒联系的基础和纽带。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为了生存下去,必须建立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只有这样,大家才能更好地进行自爱自保。爱不是自私的,人不应爱上帝,而应爱人类。爱是广泛的,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大系中,哪里没有爱,哪里就会造成野蛮和好斗。由于人的自爱心比爱他心更为强烈,并且常常会压倒爱他心,因此为了使二者协调一致,就需要有社会法律来约束和调整人的行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历史规律和社会秩序是道德赖以建立的基础。善和恶虽然没有绝对的标准,但都与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凡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为公共利益做出最大牺牲的人,就是道德最高尚、最值得尊重的人。自由、平等和博爱是社会的基本原则,应当在社会中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道德也要遵循这些原则。自然法是一切良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来源,依据自然法建立的社会制度既能使人不去损害他人,又能使人在增进社会公益的基础上获得个人的利益,从而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伏尔泰的伦理思想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当时的启蒙运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