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申请,依法处理债务人破产还债所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9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宣告破产、申报债权及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组织清算组、和解协议、破产财产范围、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案件管辖以及本章适用范围等。它的特点有:(1)破产还债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2)破产还债程序的开始,依赖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未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宣告企业破产还债。(3)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以其全部破产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产还债的民事责任,实行破产免责主义。除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以外,对同一顺序的全体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公平清偿,禁止歧视或偏袒个别债权人。(4 )使用裁定方式,实行一审终审。由于破产程序主要的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而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因此应当使用裁定的方式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除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外,对其他裁定均不得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是价值规律、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法则综合作用的必然产物。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因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已远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商品经济深入广泛发展的需要,为此,现行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为法院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根据。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或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所适用的程序。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基于法定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所发出的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应写明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所有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 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中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债权人就其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权。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清偿债务的办法; 清偿债务的期限。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并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执行程序   诉讼时效和期限 ☛
00005228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11: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