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企业民兵工作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企业民兵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证做好企业民兵工作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共14章45条。对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对民兵工作的权限,武装部机构设置与领导,国防教育、预备役登记管理、征兵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指出:企业职工在800人以上的,均应设立武装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武装干部,职工在800人以下的,要确定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民兵工作。企业武装部的建立和变更由军分区批准。企业民兵工作实行厂长 (经理) 分工负责制,纳入厂长 (经理) 的工作目标。企业党委要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保证民兵工作目标的实现。《暂行规定》还就单位、个人完成民兵工作事迹的优劣,实行奖惩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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