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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任择条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任择条款optional clause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需另订特别协定:(子)条约之解释。(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该条款可以由《规约》当事国任意发表声明予以接受。根据任择条款所做的声明“得无条件为之,或以数个或特定之国家间彼此拘束为条件。”声明必须在向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作出登记。

任择条款

又称 “任意条款”。《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别称。该款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可随时声明承认国际法院对本国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之间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上述内容的声明由当事国自愿发表,可以一定期间或以其他数个或特定国家彼此拘束为条件,并可附任何内容的保留。发表声明的国家之间在其各自声明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在其各自保留范围内的争端,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否则法院可缺席判决。发表上述声明的国家最多时达47个,绝大部分国家做有不同程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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