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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任土所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任土所宜

任土所宜

周代赋税征收方式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在交纳贡税时,采用因地制宜的政策,不强调贡物形态种类的一致。它是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古代所实行的一种贡赋制度。
任土所宜,在赋税征收上考虑到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产品的特点,有利于通过征税调剂各地的消费水平,无论对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与 《尚书·禹贡》所强调的 “贡土所宜”基本一致。
但周代实行任土所宜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贡赋对国家财政的效益,以满足各级统治者的消费需要,如周代朝贡的许多珍贵物品,就是在贡土所宜的旗号下搜刮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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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土所宜

任土所宜

主张以当地所产物品充缴赋税的征课原则。不发达的自然经济是这一征课原则的经济基础。殷商的“因其地势所有而献之”(《全三代文》卷一) 是其雏形,西周时加以明确和合法化。《周礼·地官》记载:“任农,以耕事贡九谷; 任圃,以树事贡草木; 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 任商,以市事贡货贿; 任牧,以畜事贡鸟兽; 任嫔,以女事贡布帛; 任衡,以山事贡其物; 任虞,以泽事贡其物。”任土所宜的课征原则对后世财政思想有较大影响。以致后来赋税由实物缴纳向银钱缴纳转化时,仍有相当多的人以任土所宜为依据反对这种转化。唐中叶杨炎创立两税法,主张两税以钱交纳,当时陆贽、白居易、韩愈、李翱等均表示反对。陆贽认为,“夫国家之制赋税也,必先导以厚生之业,而后取其什一焉。其所取也,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则不征,非土之所有则不贡”(《陆宣公集》卷二二)。白居易把赋税征钱看成是造成人们舍本趋末的原因,主张“不求非农桑之产,不重非衣食之货”(《白居易集·策林·不夺人利》)。认为只要取消赋税征钱的办法,就能使“任土之利载兴,易货之弊自革” (同上)。韩愈认为物价上涨与赋税征钱有关,他不仅主张赋税征农产品,而且主张“出布之乡租赋悉以布,出锦丝百货之乡租赋悉以锦丝百货”(《昌黎先生集·钱重物轻状》),生产什么即征收什么。李翱也认为“钱者,官司所铸; 粟帛者,农之所出”,主张“不问远近,一切令不督见钱,皆纳布帛”,政府收支均“以布帛为准”(《李文公集·疏改税法》)。北宋时,王安石推行青苗、免役等新法,规定青苗钱和免役钱以货币缴纳,司马光、苏辙等都发表反对意见。司马光指出“夫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私为也”,由于政府“唯钱是求”,农民为了缴纳青苗钱、免役钱,在丰收时要减价出售粮食,而一遇荒年,“欲卖田则家家卖田,欲卖屋则家家卖屋,欲卖牛则家家卖牛”,强调“自古农民所有不过谷帛与力,凡所以供公赋役无出三者”(《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五、四九)。苏辙也说:“夫钱者官之所为,米粟布帛者民之所生也。古者,上出钱以权天下之货,下出米粟布帛以补上之阙,上下交易,故无不利。今青苗、免役皆责民出钱,是以百物皆贱而惟钱最贵,欲民之无贫,不可得也。”(《栾城集》卷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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