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自治协议
南斯拉夫对价格在基层实行的社会管理制度。1967年公布的《制定价格和价格的社会监督法》规定: 劳动组织可以相互协商产品和劳务的价格,规定制定价格的方式和条件,签订必须公开的价格协议。1972年5月公布的《社会监督价格法》明确规定,价格自治协议的基本职能是确定价格水平、制定价格的方式以及产品和劳务的具体价格。1980年的价格法进一步肯定了自治协议价格的地位和作用。价格自治协议的类型有: 产品用于生产或最终消费的基层组织间的价格自治协议; 生产组织和流通组织之间关于制定和变动价格的自治协议; 内部价格的自治协议等。价格自治协议的内容有: 参加者的名称,自治协议的目的,产品的名称和总额,制定价格标准的方式和监督方式,协议有效期,解决争议的方法,排除共同风险的方法,对破坏协议行为的制裁措施等。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价格的自治协议要经过有关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