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社会契约
南斯拉夫对价格在高层次实行的社会管理制度。1972年5月公布的 《社会监督价格法》规定了价格社会契约的基本职能,包括协调社会价格关系,确定价格水平和规定产品和劳务的价格等。随之公布的《签订价格的社会契约的方法和步骤的条例》,具体阐明了价格社会契约的目的、内容、参加者和签订契约的方法和步骤。1980年的价格法进一步肯定了价格社会契约的地位和作用。签订社会契约的主体是社会政治共同体,还有有关的自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和价格管理机构参加。适用于长期的价格协调和调整关系以及规定主要农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其内容主要有: 参加者的名称及其价格政策规定的目的,运用价格法来制定价格标准和执行社会契约的方式,契约有效期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长期的价格社会契约如联邦价格业务共同体的社会契约、有关全国利益的产品和劳务的社会契约等。年度社会契约每年签订一次,作为宏观社会计划所确定的价格政策和指导当年价格工作的主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