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形式
由于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现阶段我国的价格形式主要有: (1) 国家定价,由国家各级机构有计划地制定。适用于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2) 国家指导价格。由国家各级机构规定基价和幅度、限价、差率、利润率等,指导企业定价。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而供求关系变化较快,品种规格较复杂的商品。(3) 市场调节价格。国家不作规定,由生产者、经营者自行制定。适用于大多数对国计民生关系不大,品种繁多、规格复杂、供求关系变化快的小商品或重要商品中的计划外部分。各种价格形式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价格形式体系。其中以何种价格形式为主体,则依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而转移。(参见“价格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