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仵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仵作 仵(wu五)作旧时称以检查死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为仵作。 ☚ 观察 坊厢里正 ☛ 仵作 仵作检验尸体的吏役。《六部成语》: “验尸之男役也。”《洗冤集录》: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例第五回: “天明就要入殓,只怕被仵作看出破绽来怎了?” ☚ 但凡 转角头 ☛ 仵作即验尸官。亦称以代人殓葬之人。唐李商隐《杂纂·恶行户》:“署月仵作。”宋谦布《清尊录》:“女语塞,去房内,蒙被卧,俄顷即死,父母衣恸,呼其邻郑三者告之,使治丧具。郑以送丧为业,世所谓仵作行者也。” 仵作wǔ zuò官府中专司验尸的衙役:贾琏生恐有变,又命人去和王子腾说,将番役~人等叫了几名来,帮着办丧事。(四四·1023) 仵作古时官府中验尸的差役,也称从事丧葬业的人。廉布《清尊录》:“郑以送丧为业,世所谓~行者也。” 差役 差役隶(隶卒;隶役;隶人;走隶) 傔帖头 走立公人 另见:仆役 役使 做事 劳动 ☚ 差役 衙役 ☛ 仵作吏役名。以检验有关伤害、尸体或代人殓葬为业的人。《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清尊录》:“郑(三)以送丧为业,世所谓仵作行者也。”《清史稿·刑法志》:“人命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遂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仵作据伤喝报部位之分寸,行凶之器物,伤痕之长短、浅深,一一填入尸图。”清末称仵作为检验吏。 仵作 仵作官名。吏员,掌检验死伤。《清会典·刑部》:“凡斗殴伤重不能动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领仵作亲往验看。” ☚ 舞师 伍长 ☛ 仵作 仵作以检验死伤,代人送葬为业的人。也叫“仵人”。这一行业称作“仵作行”。(宋·廉布《清尊录·大桶张氏》)仵作之职,关系生死大事,历代刑律都对其有严格规定。元代规定,仵作验尸时,如不亲到现场而使人代验; 或初验与复验结果完全一致,明显受赃者;或避重就轻,歪曲事实者,都要杖打七十七。受人钱财者,还要以枉法论处。(《元史·刑法志一》)清代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仵作验尸不实,杖责八十。如因其检验失误而造成犯人罪有增减时,视其失误程度定罪。如因贪赃受财而故意有所隐瞒,罪涉枉法,则从重论处。(《大清律》卷二十八《刑律·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尽管如此,仍有仵作与不法分子勾连。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下·借尸还魂》记载: “建康 (今南京)有陈道人常与仵作行人往来饮酒甚狎,仵问道人将何为?因曰:‘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壮男子尸’。一夕,忽有刘太尉鞭死小童,仵舆致之。” ☚ 金疮医 建除家 ☛ 仵作封建官府中从事检验尸伤的衙役,类似现代的法医。其检验结果可为审理案件提供一定的依据。地位很低,属于吏以下的杂役、隶卒一类,民间亦称以送葬为业之人为仵作。 仵作wǔ zuò旧时官府中检验命案死尸的人。《洗冤集录·原序》:“重以仵作之欺伪,胥吏之奸巧,虚伪变化,茫不可诘。” 仵作wu zuo【旧语】coroner 仵作职役名。仵作之名,唐末五代时已出现, 亦作仵作行人。宋人郑克《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府从事发𢊃”条引《玉堂闲话》已提到仵作行人,系指代人验尸送葬为业之人。在宋代,仵作常受雇于官府,参与检验工作。其任务是处理尸体,在检验官的指挥下喝报伤痕等,但不属于公人之列。清代列为职役,置于各州、县, 专为刑案检验死伤。《清会典·刑部》说: “凡斗殴伤重不能动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仵作验看。”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定州、县额设仵作名额及赏给之例。至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以外省并未按额设置,以致命案迟延拖累,相验未能明确。旋议定州、县官仍然忽视仵作设置者降二级调用,府、道以上官则按不同情况罚俸。北洋政府时改称检验吏,国民党政府时则称检验员,设于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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