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当事人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其权利可以表现为自己有权做出一些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自己有权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些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仲裁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诉人有申诉、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答辩、反驳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2)委托律师和其他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4)提供证据的权利;(5) 申请保全的权利; (6) 申请调解的权利; (7)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8)经仲裁机关许可有查阅本案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除外; (9) 申请执行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