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答辩,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没有仲裁当事人,仲裁程序就不会发生,也无法开展仲裁工作。仲裁当事人有以下3个特点:<1>仲裁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2>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仲裁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仲裁委员会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仲裁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诉人和仲裁被诉人。仲裁申诉人和仲裁被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同的。 仲裁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生效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协议约束的人。主要包括: (1) 申诉人,指根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书的一方当事人。(2)被诉人,指仲裁申请书中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权利主要有: (1) 申诉人有提请仲裁,改变申请和撤销申请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申请、反驳申请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3) 选定或请求仲裁机关指定仲裁员; (4) 申请不公开审理; (5) 申请仲裁员回避; (6) 申请仲裁保全; (7) 申请执行。义务主要有: (1) 按时出庭; (2) 遵守仲裁秩序; (3)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答辩,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 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 ☛ 00007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