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仲裁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根据仲裁条约协议或仲裁条款设立的由若干个独立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组织形式。 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审理组织。仲裁庭通常属于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根据仲裁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仲裁庭按照组成该庭的仲裁员的人数不同,可分为独任制仲裁庭和合议制仲裁庭。前者由仲裁员一人进行仲裁审理,后者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二人,以及该两仲裁员另外共同推选的首席仲裁员一人集体审理争议。仲裁庭按照审理的方式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仲裁庭和不公开仲裁庭。前者在审理争议案件时,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与仲裁庭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也可以旁听。后者在审理争议案件时,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与仲裁庭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参加。按照仲裁法规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一般都实行公开审理,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不公开审理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在审理争议案件时,有权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核和评定。为了明了专门问题或者贸易惯例,可以咨询专家。在仲裁庭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的时候,裁决由多数决定,少数意见可以作成意见书附卷。裁决主文应当在审理终结的时候,当庭向当事人宣读,然后作出附具理由的裁决书,并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签名。对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1) 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2) 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再由二名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仲裁庭 仲裁庭实行当事人仲裁协议、审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仲裁组织。有“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前者由多数仲裁员组成,后者由1名仲裁员组成。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并无订出仲裁员人数时,仲裁庭将由3名仲裁员组成。如双方当事人指定双数仲裁员时,由被指定的仲裁员协商推选出另一名仲裁员担任主席组成仲裁庭。如协商不成时,由澳门普通管辖法院负责任命该名仲裁员。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内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订明选定仲裁员的方式。如仲裁协议内无仲裁员的指定,也没有指定或选定的方式时,则每一方当事人得指定一名仲裁员。由被指定的仲裁员协商选出另一名仲裁员作为主席组成仲裁庭。如协商不成,则由澳门普通管辖法院代为任命一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主席。如为专门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时,则由该专门仲裁机构指定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主席,组成仲裁庭。 ☚ 仲裁协议 仲裁员 ☛ 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审理的组织。在我国,根据仲裁法规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依组成该庭的仲裁员人数不同分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与会议仲裁庭,前者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审理,后者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二人和该两仲裁员共同推选的首席仲裁员一人集体审理争议。仲裁庭一般都进行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审理也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终结时对争议作出裁决并附有理由的书面仲裁裁决书之后,仲裁庭即宣告解散。在外国,对仲裁庭的名称或组成并不完全相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把仲裁庭叫做“仲裁委员会”; 匈牙利规定仲裁庭设庭长; 英国规定无需组织仲裁庭,把仲裁审理作为仲裁员或仲裁长的个人活动。 仲裁庭 仲裁庭根据仲裁适用的规则成立的负责对某一特定仲裁案件进行审理的组织。仲裁庭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仲裁规则实施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的不同,仲裁庭可以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按照各国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开庭审理案件,也可根据当事双方约定,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但仲裁庭不同于法庭,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都不公开进行,因而,凡与仲裁案件无利害关系者,均不得参加仲裁审理或旁听。如果当事双方要求公开审理,一般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审理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按照一些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只有在当事双方明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 ☚ 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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