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仲裁基本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仲裁基本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仲裁程序主要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 回避原则; (4) 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 (5) 先行调解的原则; (6) 一次裁决原则; (7) 仲裁机关依法仲裁,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8) 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仲裁基本原则 仲裁基本原则根据《澳门仲裁法》,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进行仲裁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仲裁标的不限于商事争议的原则。商事的非商事的争议,只要是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的任何争议,均可作为仲裁的标的。惟一的限制是,如果特别法有规定争议必须由法院解决时,这些争议不能作为仲裁标的;(2)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由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仲裁协议签订之后选择仲裁员。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方由法院代为委任仲裁员; (3)实行专门机构仲裁的原则。即在澳门地区成立专门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机构,制订出进行仲裁的专门规则,力求作到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4)用司法诉讼作为仲裁的辅助原则。即法院除了可以为当事人委任仲裁员外,还可以接受不服从仲裁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5)用衡平原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在执行其仲裁职责时,必须遵循衡平原则进行裁断。所谓“衡平”,实质上就是“公允”和“善良”的原则。运用此原则时,须以当事人有明示的约定为限,否则仲裁员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进行仲裁。 ☚ 澳门仲裁法 仲裁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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