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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仲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仲裁zhòngcái

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裁决
 △ 劳动~。

仲裁zhòngcái

〈动〉双方产生争执、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两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调解并做出裁断:国际仲裁│海事仲裁。
【同义】调解│调停。
【辨析】“仲裁”和“调停”:“仲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调停”只是劝告和建议,并不裁决。

仲裁zhòng cái

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1898年《清议报》二册《极东之新木爱罗主义》:“创仲裁条议,诱导万国以令加盟之事。”1923年蔡和森《英俄渔船交涉》:“今当召集大会,解决此事,或将两国之不平移交国际法庭仲裁,文中并反对与俄断绝商业关系。”

仲裁zhòng cáiарбитрж

仲裁

仲裁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的事项和问题,提交第三者居中进行裁决,解决争端的一种活动。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或为仲裁机构。仲裁属于程序法。早在古罗马时代就采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美国、瑞典、瑞士等国家,都制定有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对仲裁作了规定。如1989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依据仲裁机构的性质不同及主管经济仲裁案件的范围不同,仲裁可分为:民事仲裁、国际仲裁、海事贸易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即商事仲裁)等。

☚ 判决   证据及其种类 ☛
裁决

裁决

判折 咨判 引决 处决 处正 制断
对上级裁决的敬称:钓裁
裁决是非:负胜
考虑裁决:酌裁
酌量裁决:量决
论究裁决:论裁
辨明裁决:辨决
断定裁决:处决
处置裁决:处裁
自行裁决:自决
 亲自裁决:临决
经过第三方调解裁决:仲裁
全权裁决:通决
公正裁决:通判
清明的裁决:清裁
敢于裁决:敢断
(经过考虑,做出决定:裁决)

另见:考虑 判断 做决定

☚ 裁决   裁定 ☛

仲裁arbitration

又译“公断”。在国家间发生争端时,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并相互事先约定服从仲裁裁决的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仲裁的特点是:(1) 当事国基于自愿把争端交付仲裁;(2) 仲裁员的选任由争端当事国决定;(3)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可以由争端当事国决定,在当事国对于法律适用未有协议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法,或经各当事国同意,可以根据“公允与善良”原则作出裁决;(4)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争端双方有拘束力,争端双方应立即善意地予以执行,除非仲裁庭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执行裁决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仲裁

又称“公断”。在法律许可或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把他们之间的争议自愿交由第三者,依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适用有关的法律和条例等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主持进行仲裁的第三者或为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人,或为临时与常设的某个仲裁机构。当事人被称为仲裁申诉人和仲裁被诉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做法,早在1697年英国的一次议会上就得到了正式承认。1889年英国制定了《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20世纪以后,各国相继进行了仲裁立法和制定了仲裁规则,设置了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制度是在全国解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1956年、1958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十年动乱时期,我国的仲裁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尊重经济规律,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使我国的仲裁制度得到了发展。1979年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委员会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仲裁。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从此,我国的仲裁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仲裁作为解决各类纠纷的一种方式,既不同于法院的审判方式,也不同于调解方式。仲裁是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的裁决行为,不具有法院判决效力。通过仲裁程序做出的生效裁决,双方当事人都要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不以当事人是否自愿为前提条件。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尽管各个国家的仲裁立法、仲裁程序规则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异,但采用仲裁这种方式来处理各类纠纷,越来越为人们所普遍重视。

仲裁

也称“公断”。双方当事人将争议的事项和问题,提交第三者居中进行裁决,解决争端的一种活动。早在古罗马时代就采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中国的经济仲裁,依据仲裁机构的性质不同、及主管经济仲裁案件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民间仲裁、国家仲裁两种。民间仲裁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件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所进行的行动; 国家仲裁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设立的经济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所进行的仲裁审理活动。

仲裁Arbitration

争执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规定由第三方(仲裁员或法庭)裁定争议事项的法律手段。仲裁员不一定都是律师,其报酬由争执双方支付。加拿大每一个省都有仲裁条例或别的法律手段以保证仲裁工作的进行。在加拿大,劳工仲裁最为普遍,因为许多劳工关系条例均规定了仲裁条款。

仲裁

又称“公断”。解决国际争端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方式。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对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处理的争端、争议进行裁决。主要包括国际仲裁、民事仲裁、商事仲裁、海事仲裁。我国现有的仲裁有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

亦称“公断”。指双方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决时自愿把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亦称“公断人”),或为仲裁机构。仲裁属于解释争议的程序法。仲裁适用于国家、公司、商号、团体或个人间的争议。仲裁的种类主要有国际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等。仲裁机构分临时与常设两种。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对当事者有约束力。仲裁人(公断人)由争议双方根据“仲裁协议”选定。

仲裁

亦称“公断”。是第三人的意志。指当事人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仲裁机关(第三人)居中裁决,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最早是从商事贸易特别是解决海事纠纷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的演变,现已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美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制定有仲裁法,一般的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有仲裁程序规则。
我国的仲裁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涉外仲裁制度,另一种是国内经济纠纷的仲裁制度。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建立了涉外仲裁制度。1950年我国与苏联签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明确规定,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不得向一般法庭起诉,必须由仲裁机构去解决。1980年2月,国务院把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了受理案件的范围,除受理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和交易中发生的纠纷(例如商品运输、保险、保管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外,还受理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争议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因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业务发生的争议。
我国涉外仲裁机关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际习惯做法,在处理涉外争议方法上实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凡是能调解的,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去解决,调解不成时,依法进行仲裁。涉外仲裁的裁决,具有最终仲裁的性质,任何一个对涉外仲裁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不得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按裁决的决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国内经济纠纷仲裁制度,是随着四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最初是按经济部门的不同系统,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仲裁。后来国务院决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这就使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有了统一的仲裁机构。国内的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仲裁的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裁决时,应于裁决书送达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依法生效。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裁决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

亦称“公断”。指争议的双方对某一问题或事件争执不决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依双方签定的协定、条约或合同等,在核对事实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或规定所作的判断或裁决。仲裁大致可分为民事仲裁、海事仲裁、外贸仲裁、国际仲裁等。仲裁的性质属于司法诉讼前的一种自愿调解措施,不具有司法审判的强制性,也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仲裁有悠久历史,早在古罗马时即已开始,1347年英国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社会主义国家的仲裁,主要用于解决经济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包括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主动进行协商,求得合理解决。如协商无效,应向对方所在市、县 (市)或大、中城市的区级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相应机关申请调节或仲裁(涉外经济纠纷,由我国涉外经济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对仲裁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

亦称 “公断”。解决经济和民事争议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第三者 (称仲裁人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某项特定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各方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海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业交往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相互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各方义务的一种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因其能及时、方便、经济、合理地解决有关争议,获得迅速发展。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有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形式。国际仲裁涉及以下问题:
❶仲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
❷仲裁审理。仲裁庭成立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对有关争议案件进行审议,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和审核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和有关专家,在必要时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请有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
❸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且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为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公约还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依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得以仲裁方式处理,或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程序,可以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

亦称“公断”。解决经济和民事争议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第三者(称仲裁人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某项特定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各方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海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业交往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相互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各方义务的一种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因其能及时、方便、经济、合理地解决有关争议,获得迅速发展。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有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形式。国际仲裁涉及以下问题:
❶仲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
❷仲裁审理。仲裁庭成立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对有关争议案件进行审议,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和审核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和有关专家,在必要时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请有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
❸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且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为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公约还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依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得以仲裁方式处理,或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程序,可以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 船舶抵押合同   公断 ☛
仲裁

仲裁

依该所进行的有价证券交易所生的争议,不论当事人间有无订立仲裁契约,均应进行仲裁,仲裁程序适用商务仲裁条例。

☚ 证券交易所   罚则 ☛

仲裁

仲裁

经纪人之间因证券买卖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或因经纪人同业公会的规章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或经纪人与委托人间因委托买卖证券订立开户契约所发生的争议,可请求公司选定仲裁人仲裁;一方未经仲裁而径行起诉的,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于公司职员、评议委员及同业公会选派三个仲裁人;仲裁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须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

☚ 受托保管证券及代理过户   罚则 ☛
仲裁

仲裁

又称“公断”。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者进行裁决的解决方法。这种裁决为终局性,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作出之后,若败诉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裁决。这一解决争议方式已被当今各国所公认。从仲裁案件的内容和性质看,仲裁有四种形式: (1) 国际仲裁。属国际法范畴,发生于国家之间的争端,双方协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或第三国进行裁决。(2) 国内经济仲裁。系指各国的行业间、部门间、企业或其他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的双方自愿提交本国仲裁机构,依照各国的仲裁法律和法规进行裁决。(3)海事仲裁。主要解决涉及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上运输等发生的争议。(4)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各国有关条款的解释、债务的履行、违约责任、索赔等方面的争议。仲裁具以下特征: 是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在执行法律上不如诉讼严格,具较大的灵活性; 程序比较简便,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仲裁费用低廉; 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的,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信誉。因此,仲裁是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一种较好方式,已被普遍采用。20世纪以后,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有关仲裁法律,承认仲裁地位和作用。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关于国际仲裁的国际条约以及仲裁规则,如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等。

☚ 涉外调解   仲裁协议 ☛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

买卖双方按照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仲裁的特点有:(1)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一般都是贸易界的知名人士或有关专家。(2)裁决是终局性的,如败诉一方不执行仲裁,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予以强制执行。(3)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用仲裁方式处理外贸争议比司法诉讼迅速及时,费用较低,对贸易双方关系的影响也较小。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时,习惯采用仲裁的方式。

☚ 司法诉讼   仲裁程序 ☛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

就其实质而言,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项合同上的制度。其内容是当事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他们自己选择的第三者公断(仲裁),公断结果(即仲裁裁决)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能自动执行此裁决,胜诉方可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通过仲裁解决货物买卖争议的做法,而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项国内法制度,则是后来才出现的。169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19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从而使仲裁作为最终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也是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而逐步地发展起来的。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之一的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既不是由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也不是由法学家们创造发明的,而是由各地商人们在长期的商事交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随着各国仲裁法的颁布,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准司法方式,也取得了其应有的地位。其特点是:(1)只有在当事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特定的仲裁机构解决时,该约定的仲裁机构才能取得对该仲裁案件的管辖权。(2)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适用的规则。(3)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一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在另一国也较易得到执行。因为包括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在内的近百个国家都是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缔约国。据此公约,只要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在程序上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缔约国就有义务执行此裁决。因而,在现代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话,一般都将此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临时仲裁 ☛
仲裁

仲裁

又称公断。在法律许可或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把他们之间的争议自愿交由第三者,依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适用有关的法律和条例等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

☚ 经济纠纷   仲裁决定书 ☛
仲裁

仲裁

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如双方在执行合同方面发生争议,通过协商后还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第三者裁决,则裁决后,双方必须执行。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内容除说明双方如有争议同意仲裁外,还规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费用等。其中仲裁地点比较重要,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时所适用的法令有较密切的关系。在国际上,对外贸易仲裁机构分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前者如1923年成立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临时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执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争议处理完毕后,即不存在。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所设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是一个常设性的仲裁机构。

☚ 出口补贴制   对冲 ☛
仲裁

仲裁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及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仲裁的依据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包含在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争议发生后订立的,称为提高仲裁协议。仲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比友好协商易于解决问题,对当事双方有较大的约束力。同时,仲裁又不同于司法诉讼,仲裁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而司法诉讼不须双方同意,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所以具有强制性。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各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必须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修改裁决。另一些国家则允许当事人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裁决。

☚ 理赔   进出口商品检验 ☛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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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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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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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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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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