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代利yǐ shuì dài lì用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形式取代上缴利润。例如:“实行‘以税代利’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能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人民日报》1983. 3. 7)“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自1984年开始,我国在国营工业、商业、交通等企业全面实行‘以税代利’,这是对现行财政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经济日报》1984.6.7) 以税代利yǐ shuì dài lìзамéна налóгами отчислéний от пр были以税代利见“财政”中的“利改税”。
以税代利南斯拉夫联邦议会1951年12月通过新的预算法,把原来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一切由国家预算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改变为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税后余利由企业支配,企业的投资也由预算拨款改为贷款。 以税代利 以税代利利改税过程中,用税收取代国营企业利润上交,完全以税来处理国家和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试验性作法。(参见“利改税”) ☚ 利改税 税利合一 ☛ 以税代利replace profit delivery by taxation;substitute taxation for profit delivery to the st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