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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韩非子·五蠹》)
 


 【注释】 书简:书籍。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书简。捍:通“悍”,强悍。轨:符合,遵循。动作者:指从事劳动的人。功:这里指农耕。
 【译文】 明智的君主所统治的国家,要废除古代典籍中的经典,而应当以法令作为教材;禁绝古代帝王的道德言论,而应当以官吏作为老师;制止游侠武士的侠义活动,而应当把杀敌立功视为勇敢行为。这样,国内的民众,那些擅长言谈的人的言论自然就会遵循法令,从事劳动的人就会去致力于农耕生产,逞强好胜的人就会到军事战斗中去竭尽全力。
 【评说】 敢言人所不敢言,敢为人所不敢为,是法家思想的一贯风格。法家不惜以耸人听闻的言论来让世人为之惊愕,尽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思想的提出是针对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但是即使是随着秦王朝的灭亡,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已经不复存在,法家给人们所留下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印象依然挥之不去。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秦朝推行文化专制的政策。社会教育必须以政府公布的法律法令为主要内容,并由各级官吏宣讲,以符合法律实施的要求。《史记·秦始皇本纪》:“以法为教”“若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秦始皇及李斯君臣认为,要巩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秦王朝统治,在思想意识领域应当排除不利于法律实施的异端学说,而以法律法令作为社会教育的主要内容,并由官吏承担宣传法制的职责。秦王朝“焚书坑儒”等思想文化制措施,即是具体表现。汉代统治者“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与此异曲同工。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教育观。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建立了一个法、术、势相结合的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作为典型的非道德主义者,韩非极力菲薄道德的作用,而崇尚法治,认为明君应该“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心度》),强调严刑峻法比道德更有用。他说:“严家而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八说》)基于这种认识,他极力提倡“以法为教(以国家政策法令为教育内容)”、“以吏为师(以政府官吏承担教师职责)”。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为勇。”(《五蠹》)这样就能做到“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同上)。韩非的这一观点适应了当时由诸侯割据过渡到专制君主中央集权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他因而主张道德无用论,否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则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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