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以吏为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以吏为师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发布李斯起草的“焚书令”,其中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谓严禁“私学”,只能以官吏特别是狱吏为教师,旨在进行法律教育。 以吏为师学术类名词。法家的教育主张。商鞅率先提出“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商君书·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主张法治的政府官吏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以保持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权。韩非继承商鞅思想,明确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即在教育内容上,废除古代的,主要是儒家所推崇的“诗、书、礼、乐”等文化典籍和“仁、义、孝、悌”等道德信条,而代之以政府颁布的法令和政策;在教师人选上,禁用儒生,而任用能够“明法”、“知法”、“行法”的政府官吏为教师。始皇帝三十四年(前213),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取消了对传统文化知识的传授,以及学校和专职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