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以卖为抵当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以卖为抵当案 以卖为抵当案南宋理宗绍宝二年,浙江唐昌人陈嗣佑“缴连先置三绍罗家坞山地赤契,作价钱十一贯,立契卖与何太应。当年嗣佑既离业,太应亦税矣。越五年,太应将地契投税为业。又十余年矣,淳佑二年,嗣佑始有词于县,谓当来止是抵当,初非正行断卖,意欲取赎。”县司因唐昌地方多抵当之风俗和嗣佑此地系宝庆二年以十三千得之而绍宝年以低价出卖的情节,以此案作抵当处理,勒令太应退赎,太应不服,诉于临安知府吴恕斋。吴认为先必须弄清抵当与买卖之区别,“但果是抵当,则得钱人必未肯当时离业,用钱人亦未敢当时过税,其有钱、业两相交付,而当时过税离业者,其为正行交易明,决非抵当也。”而此案“嗣佑立契卖地之后,既即离业,太应用钱得地之后,又即过税,此其为正行交易较然;”况“官司理断交易,且当以赤契为主。”因田地时价经常变动,将嗣佑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作为判定抵当的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况且法律规定“诸典卖田地满三年,而诉以准折债负,并不得受理”,此案已隔十余年。嗣佑显然是对罗坞之山由荒而辟怀有觊觎之心,此案事实清楚,“倘意其为抵当,而其苟取赎之情,将恐执契者皆不可凭,驾浮词者类萌侥幸。乡井有一等教唆之徒,纷然生事,而官司亦不胜其扰矣。”令何太应照绍宝二年买到赤契营业,陈嗣佑违律坐虚妄之罪。 ☚ 定婚听离案 出继子卖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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