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令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令状英writ普通法国家中,以国家统治者或有关机构的名义签发的要求接受令状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命令。在英国,使用令状的实践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但那时令状多用于授予土地。到了诺曼时代,国王们才把令状用于司法,并且为适应不同的案件发展出不同类型的令状。在13世纪数量不断增多的令状中,最重要者有三种,诉讼启始令、恢复地产令、为财产转让而发布的协助令状。其他重要的令状尚有人身保护令、职务执行令、调卷复审令以及禁止令状等。令状类型的不同决定了诉讼形式的差异,并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被告传唤方式、诉讼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以及执行方式等。英国13世纪起出现了汇辑各种令状的《令状名册》,原告人起诉时找到适宜的令状便可以在法院起诉,如果他不能够提供令状中所要求的全部事项,则其诉讼在法律上便不被承认,故有“有令状即有救济”、“有救济即有权利”的法律谚语。这也是形成普通法的诉讼法中心主义的决定性因素。14世纪以后,普通法法院很少承认、大法官也极少发布新的令状,从而导致普通法走向僵化,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得不到保护,衡平法遂应运而生。现代诉讼中,最常见的令状是用来开始一项诉讼的传唤出庭令,其他尚有损害赔偿数额调查令、强制执行令等。 令状英国国王对有关官吏、法官或地方官的命令,其内容是对有争议问题的简要指示,通知收件者把被告带到他的法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这种令状以国王名义由最高王室官吏,首席司法官(Capitalis Justiciar ius),即后来的大法官(Chancellor)发出,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开始诉讼必须仔细考虑哪种令状适合于诉讼的内容。如果原告选择了不适当的令状,那么起诉将被驳回。原告选择适当的令状后,再填上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12世纪末,大法官一共发出了75种令状,13、14世纪随着诉讼种类的增加,令状的数量也相应地增长。随后出现了“令状汇编”(Registers of writs),这种汇编是以半官方的形式汇集起来的,在法官和律师中广为流传。由于许多令状在性质和内容上有类似之处,从而使令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早期的大多数令状目的在于完成封建法所提出的要求。比如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能使封建领主要求被告不得干涉他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习惯和服务令状(writ of customs and services)能使大领主要求其下属完成其服务。请求返还非法侵占的动产令状(writof relevin)可使下属要求上级领主归还他所扣压的动产。诉讼内容的区别意味着令状种类的增加,而令状种类的增加,则表明大法官的权力日益增大,这却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8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第二的立法(Statute ofWesterminstrer Ⅱ),企图控制大法官及其办公室的权力,限制令状种类的增加。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与诉讼方式,特别是令状的发展紧密相关。从14到17世纪普通法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许多诉讼形式逐步消失或被忘却,而另外一些包含着新内容的诉讼形式又发展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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