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录宋代指录事参军。县令一级的地方官吏。宋范仲淹《上执政书》:“初入令录之人,并可注录事参军。如无员阙可授,大县薄尉,仍赐令录之俸。”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宋史十二》:“宋初,选人寄录官凡四等……录事参军、县令,谓之令录。” 令录宋初选人第五阶至第六阶本官阶的通称。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分别改称通仕郎与登仕郎。 令录职官总名。北宋前期选人第三等(含选人第五、六阶),即县令、录事参军与试衔知县令、知录事参军二阶。崇宁二年改名为通仕郎、登仕郎二阶,政和六年分别改为从政郎、修职郎二阶。《石林燕语》卷3 :“司录(即录事参军改)、县令,知县、〔知录事参军〕为令录。”《永乐大典》卷14628《吏部条法·关升门》之《资序服色撮要》:“应称令录者,系从政郎;应称知令录者,系修职郎。”按:“令录”既为选人第三等名,又是第三等第五阶“县令、录事参军”的简称,须视不同场合加以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