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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代位继承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代位继承dàiwèijìchénɡ

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按照继承顺序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dàiwèi jìchéng

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也称“间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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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为第一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为第二;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为第三;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为第四;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为第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 间接继承 转继承
☚ 代培   代孕 ☛

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源于罗马法。现世界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只限于死者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继承人时始发生代位继承,旁系血亲为继承人时,其子女不得代位; 少数国家则无此规定。中国继承法对代位继承的规定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位继承的发生,须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前提; (2) 被代位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 (3)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继承的份额。代位人有数人时,只能对被代位人所应继承的份额进行再分配;(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论其处于被代位人地位还是代位人地位,其被代位或代位的法律地位都等同于婚生子女; (5)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6)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不同于转继承。参见 “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亦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现代各国也都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有关代位继承的概念、范围等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依据。依此条规定,构成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本法律事实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均不发生代位继承。(2)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不发生代位继承。(3)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了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不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4)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补充,目的是保护已失去父母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利益。遗嘱继承人即使先于遗嘱人死亡,该遗嘱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代位继承人不管有几人,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人只是代替他们已经死亡了的父或母去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故而无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他们有权继承的是其父或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而无权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3) 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具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能有“位”可代,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如果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便无权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 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 继承顺序   间接继承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儿子、女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已亡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其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作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作代位继承权。可见,代位继承就是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条件是:
❶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
❷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等可代位继承。
❸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❹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其目的是为保护被继承人已失去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的合法权益,因此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适用于直系晚辈血亲而不适用于直系长辈亲属、旁系亲属以及被代位人的配偶和代位人的配偶。

☚ 法定继承的顺序   转继承 ☛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而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对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在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或遗赠时,依法由其卑亲属代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如有数个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平分其尊亲属的应继份额。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卑亲属也有代位继承权。如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无继承能力时,继承人的卑亲属仍可享有代位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放弃遗产或遗赠,其卑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如因继承缺格而无继承能力时,其卑亲属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此外,下述3种情况,遗嘱继承人的卑亲属也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1)遗嘱人已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后位继承人; (2) 受托受益人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或遗赠; (3) 遗赠用益权或其他人身权利。

☚ 契约继承   民事诉讼法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这种关系中,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直系晚辈亲属,旁系血亲和直系长辈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分权的限制。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都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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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该先死亡子女应当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应继份额的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被代位继承人; 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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