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法全称“诸仓乞取法”,又称“重禄法”。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神宗变法期间为防止仓吏人员剋扣军粮改行给付俸禄的特别法令。宋神宗继位之前,负责各地军粮管理的仓吏人员大多由差下户充任,包括库子、仓子、斗子、秤子等,一般不给俸禄。伴随宋朝吏治的日见腐败,这类役人也开始凭借职权大斗纳、小斗出,随意剋扣军粮;或在仓库住钞与户钞上营私舞弊榨取财物。神宗有鉴于此,诏令三司定出“约束十条”:一方面给付仓吏人员俸禄,使他们生活上有所保障;另一方面严格军粮仓库的管理规定,严厉处罚请托、勒索以及剋扣军粮的犯罪行为。其后,朝廷又对上述规定加以修改补充,定名为仓法,先于京师地区试行。不久,中央各司以及各地监司普遍推行仓法,从而增加了俸禄的数额,加大了封建国家的财政负担。因之,仓法又被时人称为“重禄法”。哲宗即位初年,因太后一党专制仓法被废止。哲宗亲政的绍圣年间(1094——1097),又宣布复行仓法,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仓法 仓法“诸仓乞取法”之简称。北宋王安石变法中制订的杜绝胥吏舞弊贪赃之法。熙宁三年( 1070 )八月始行于黄河、汴河、广济河、蔡河之河仓,后推至汴京百司及地方州县吏人。规定吏胥皆给厚俸,称“重禄公人”;如再有受贿或勒索情事,即处以重罚。故又称为“重禄法”。“时仓法峻密,庾吏取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宋史·孙永传》)哲宗元祐( 1086—1094 )初罢之。绍圣( 1094—1098 )间复行。 ☚ 交引库 广惠仓 ☛ 仓法 仓法“诸仓乞取法”之简称。北宋王安石变法中制订的杜绝胥吏舞弊贪赃的法律。熙宁三年(1070年) 八月始行于黄河,汴河、广济河、蔡河之河仓、后推至汴京百司及地方州县吏人。规定吏胥皆给厚俸,称“重禄公人”。这些人如再有受贿或勒索情事,即处以重罚。庾吏、府吏取100钱,黥为卒,故又称为“重禄法”。哲宗元祐 (1086—1094) 初罢之 绍圣 (1094—1098) 间复行。 ☚ 食邑 鱼鳞图册 ☛ 000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