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原则有关法律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法律规范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即对新法律生效前未经判决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或事件,只能援用新法律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新法律。如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采取的即是从旧原则。该决定第4条规定:“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这条规定说明,对于该决定生效以前所发生的劳改犯或劳教人员脱逃或重新犯罪的案件,仍适用1979年的《刑法》;该决定只适用于该决定生效以后所发生的有关犯罪行为,对在此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的对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一种原则。认为现行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旧法有效期间实施的行为,无论新法是否认为是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一律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之一。从实践上看,完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更多的国家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参见“从旧兼从轻”。 从旧原则新的刑事法律施行后审判施行前的犯罪仍适用施行前法律的刑事立法观点。根据这一观点,新施行的刑事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