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各国领土主权之外的自然资源。主要分布在: (1) 海洋。包括不属于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域或内水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公海水域、洋底资源。世界海洋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有极丰富的生物、矿产资源。(2) 南极洲。它不属于任何国家,亦无定居人口。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2) 外层空间。包括大气层之外的整个空间及所有的天体。如月球上的月岩石便含有钙、锰、铁、铝、硅等大量矿物质。1609年,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发表 《海上自由论》,率先提出海洋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主张。联合国于1950年主持签订 《海洋公约》,规定公海有航行、捕鱼、飞行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至1970年12月,联合国第25次大会根据马耳他代表帕多关于不属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建议,通过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宣言》。对于南极洲,1959年12月1日有关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冻结南极洲主权的归属问题,规定其只用于和平目的,主要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对于外层空间,联合国于1959年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并在1963年通过了《各国探测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其基本原则有: (1) 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 (2) 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 ☚ 人口爆炸 资源危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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