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陪审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rénmín péishěnyuán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参加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而且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实行合议制,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简称“陪审员”。 相关链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 世纪3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性文件。 ☚ 人民奖学金 人民团体 ☛ 人民陪审员由公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员。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陪审制度,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制度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他们有权参加对所陪审案件的审理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 人民陪审员由人民群众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有权审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审理,参加合议庭评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签名等。 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中选出的参与审判案件的人员。四川省1952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把该项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逐步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选举人民代表时普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有权向法院要求报告有关陪审的案情,审阅卷宗、笔录及证据,有权向当事人直接发问,有权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在判决书上署名。根据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可以不要陪审员,因此,四川现在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案件比较少。 人民陪审员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的参加审判的人员。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外,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从公民中依法选举产生参加法院审理案件的人员。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开始建立法院审判案件吸收人民群众代表参加陪审的制度。在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对此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外,一切民、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员陪审。陪审员从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中选出,有时还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陪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视案件的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其后的1954年宪法和有关法律都重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均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比较灵活的规定,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加。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相应地作出了修改。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均可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 人身搜查 人民检察院 ☛ 人民陪审员由人民群众选举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加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提出意见之权。”1980年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他们有权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审查各种证据,参加评议,提出处理意见,等等。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 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 人民陪审员由人民群众选举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提出意见之权。”1980年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 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有权审阅案卷,调查研究案情,讯问当事人、证人,审查各种证据,参加评议,提出处理意见等。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一起,共同审判案件。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原则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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