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进行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定纪律。1954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即规定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为:(1)禁止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2)禁止对当事人实行处罚或扣押;(3)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报复行为。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在总结《通则》规定的调解纪律基础上,作出新的纪律规定:(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严格人民调解的工作纪律,是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宗旨,完成调解任务的根本保证,也是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需要。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根据中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得徇私舞弊; (2)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 不得吃请受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