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源于历史上排难解纷的优良传统。民主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已建立过人民调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农村以乡、镇为单位普遍成立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及活动原则等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根据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调解民事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无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层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群众选举委员3至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详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民间调解传统的基础上,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发展完善。它具有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特色,是中国人民的独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调解的原则是:(1)依据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1954年,我国政务院曾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此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设立、组织机构、工作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人民调解在处理基层社会矛盾,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我国自古就有群众自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优良传统。建国前,第一、二、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下的各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在基层政权领导或指导下纷纷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改变了旧时民间的自发调解为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建国后,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国基层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设置和工作程序等,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和制度。十年动乱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复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重视。我国新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内容,使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此,人民调解委员会便在全国城市街道,乡(镇)村、厂矿、事业单位广泛建立和发展起来。1989年在总结人民调解工作新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现行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既非一级行政机关,也非一级司法机关,而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立副主任。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3)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工作原则是(1)合法合理原则;(2)自愿平等原则;(3)当事人起诉自由原则,即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履行。基层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支持。违背的,应当予以纠正。自《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全国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都建立建全了调解组织,更多的厂矿企业及职工家属区也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不少地方在城乡结合部、工农结合部、厂街结合部建立了联合调解委员会。目前一些“三资”企业中也开始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发展,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民个体经营等特点,一些地方在调解委员会下以十户为单位,建立了“十户调解员”,形成了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活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群众自觉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成立的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向群众负责,并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城乡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1951年开始在部分县 (市) 设立。到1954年即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1958年~1961年间曾一度改名为人民调处委员会,并可处理一般违法犯罪事件。1961年复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恢复原有职责。“文化大革命” 初期全面瘫痪。1972年,四川首先开始恢复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979年底已在大部分公社、街道建立起来。1993年8月,《四川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实施细则》颁行,规定在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9名委员组成,部分委员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由企事业单位中的有关组织委派,其他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调解人员由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任务是调解公民之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有关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民间纠纷; 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至1995年6月底,全省已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8911个,其中设于村民委员会的72836个,设于居民委员会的6674个,设于企事业等单位的9401个,形成近100万人的调解大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和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新疆的人民调解制度于1953年开始建立。到1955年,全疆大多数地方都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79年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主管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团场逐步配备司法助理员。全区目前拥有一类调解委员会12175个,二类调解委员会7961个,三类调解委员会2251个。 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由人民群众组成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的组织。工作原则是:1.进行调解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3.采用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4.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得阻挠他们起诉。在我国,大多数民间纠纷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各革命根据地就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调解工作在排难解纷、增进人民团结和发展生产等方面都起过重要作用。1949年后,山东城乡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到1955年底,全省建置1394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达80014人。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范围一般为婚姻、家庭、房屋、债务、产权、继承、赔偿及轻微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调委会既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也不能以未经调解而阻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更不能因未经调解不予受理。当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一般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设立,农村以乡镇为单位设立。 ☚ 卜人 三选 ☛ 人民调解委员会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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