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
对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最早的人权概念出现于1628年英国议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英国《人身保护法》 (1679)、《权利法案》 (1689)、美国《独立宣言》 (1776)、法国《人权宣言》 (1789),都是早期的著名人权文件。18世纪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关于“天赋人权”的学说,为人权理论奠定了基础。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的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所获得的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人权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成为进步的思想武器。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问题已由单纯的个人权利发展为对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的保护,成为国际政治领域中的一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人权原则已列入《联合国宪章》及一些国际公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8)、《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废止奴隶制、贩卖奴隶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1956)、《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5)、《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等。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46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1948年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世界各地所有的人,不分男女都享有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第三世界国家主张将人权同民族自决和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结合起来,争取经济自主和社会进步。尊重与保护人权已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起派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2年成为人权委员会正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