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实验的医务保证
为研究航空环境因素对人体的影响,评价防护装备的性能及进行功效学的研究等,常需在地面模拟条件下进行人体实验。为确保受试者的健康和安全,并达到预期实验目的,实验须在有充分和可靠医务保证的条件下进行。对一些规模稍大或危险性较大的人体实验,应有专职的医护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而一般的人体实验,亦应指定适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兼管此项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与实验有关的各种医学急症的症状、诊断要点和现场急救技术。尤其应熟悉有关急症的先兆,避免酿成事故。
医务保证人员的任务主要有:
❶在实验的准备阶段,应完成对受试者的体格检查、卫生指导(包括卫生教育和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器材的准备等工作,参加实验准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医学情况制定妥善的医务保证计划。
❷在实验进行阶段,应在主试者的统一指挥下,对受试者进行严密的医学观察,认真作好记录,并随时将情况报告给主试者,遇有紧急意外情况,应按应急方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急救。
❸实验结束后,按要求询问主诉,进行体检并作必要的医学观察,整理好记录资料。对疑有损伤危及健康者,应转送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及处理。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人体环境生理实验室内,还应划出专门的医务保证工作区域,存放必需的医疗救护器材,设置专门的医学监视实验台或仪器。有关受试者医学情况的记录应作为实验资料的一部分一并归入科技档案。
实验中的非特异性医学问题 晕厥和过度换气是实验中可能出现的两种非特异性医学问题。在实验负荷较大,或几种环境因素合并作用、受试者健康欠佳等情况下更易发生。
晕厥 指突然发生的短暂意识丧失状态,多由于大脑一时性、广泛性供血不足,或缺氧等引起。在缺氧、加速度、加压供氧等实验中可能发生。在有关的人体实验中,只能允许以出现“晕厥前状态”为实验的终点,应极力避免出现晕厥或意识丧失。判断晕厥前状态的依据是主诉、客观观察及生理指标记录等。晕厥前的临床表现主要有虚弱、胃部不适、冷汗、恶心、面色苍白、烦躁不安、打哈欠、疲乏感,以及呼吸加快、心率和血压先中度升高继而迅速下降等。发生晕厥前症状后,立即解除环境负荷因素,让受试者取卧位即可恢复。一般不需任何处理,个别症状较重或心电图呈一时性异常者,应继续观察,酌情处理。
过度换气 多发生于情绪或精神紧张、体力负荷、缺氧、加压呼吸等情况下,特别在健康不佳时更易突然发生。临床表现形式多样,可有头晕、眼花、四肢及面部麻木、刺痛感、运动及心理活动能力减弱、肌肉僵直并伴有痉挛(“手足痉挛”),甚至晕厥。出现过度换气症状时,可令受试者主动闭气,或对着一个密闭气袋反复呼吸,或吸入含5%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来纠正。应对受试者作解释工作,以消除其精神负担,并避免再次出现。
此外,对实验期间可能发生的医学危象,如心律失常、心搏骤停、昏迷以及骨折等,医务保证工作人员应负责进行现场紧急医学处理,直到将受试者安全护送入医院,其处理原则见临床各学科有关分卷。
各种环境负荷实验的医务保证工作
低压舱缺氧实验 受试者经体格检查合格方能参加实验。如受试者临时有睡眠不足、过劳、过饱或空腹、呼吸道疾患、体温升高及其他原因所致的虚弱等,均不得参加当日实验。在实验进行中,应密切注视预示机体循环机能衰竭的各种先兆,如心率由快突然变慢、血压突然下降、面色苍白及出冷汗等。如在所记录的生理指标中,脑电图出现每秒2~4次的慢波,心电图中T波平坦或倒置、ST段下移大于0.5mV、或多次出现频发的异常节律,以及书写实验的笔迹变化等,都表明缺氧已极度严重,预示可能突然发生意识丧失,应立即恢复供氧或下降高度中止实验。对于未能防止或无任何先兆而突然发生意识丧失的受试者,立即供氧,并将低压舱下降到4000m以下高度后,一般均可迅速恢复意识;如意识仍未能恢复,可给吸入含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或使用中枢兴奋剂。受试者返回地面后,如仍然有头痛、恶心等症状,除令其安静卧床休息外,可作对症处理。
低气压暴露实验 此类实验有下述常规要求:
❶凡进行9000~10000m以上高度的低气压暴露实验时,上升前受试者一般应吸氧排氮30分钟。具体排氮时间长短,应视上升的高度、停留时间和暴露期间人体活动的程度而定。
❷对于超过标准体重的过重的受试者,不允许在低压舱内作大于7600m高度的上升。
❸在24小时内曾经潜水或在加压舱内进行过体力活动者,不能参加低气压暴露实验。
进行此类实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❶使受试者了解低气压及气压变动对人体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如学会作咽鼓管主动通气动作等。
❷上升前一日晚餐即应限制富有植物纤维素食品的摄入量,上升前禁止饮用产气饮料。禁止饱食后上升,宜在餐后1~2小时进行。
❸上升前吸氧排氮。
实验中,应密切注意有无关节和肌肉疼痛、皮肤瘙痒、咳嗽和胸痛等高空减压病症状发生。如有症状,须采取下列措施:
❶将有高空减压病症状的受试者下降到地面。
❷下降到地面后应安静卧床休息,根据病情观察2~12小时。在主要症状消失后,可以下地活动,但必须观察或随访24小时。卧床期间,每隔15~20分钟询问和记录主要症状,重点是神经、循环和呼吸系统。
❸在上述观察期间,如受试者症状加重,应立即进行加压治疗。在转移到加压舱治疗时,应继续呼吸纯氧。如有关节症状不消失者,亦应作加压治疗。
迅速减压实验 实验前应重点检查受试者心、肺和耳鼻喉器官的功能。教育受试者在减压瞬间,不要有意屏止呼吸,应取呼气时相。并应注意保持呼吸管道通畅。必要时可让受试者先进行一次低高度、减压速度较缓慢的体验性减压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如一旦发现肺损伤症状,应立即中止实验。如发生气栓应作加压治疗。在下降过程中,受试者均应注意作咽鼓管主动通气动作。
高温实验 实验前应对受试者作常规身体检查。实验中,要注意受试者的主诉,严密观察心率和体温的改变。当心率超过140次/分,直肠温度上升超过1℃时,即应密切注意。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实验:
❶发生“热衰竭”症状,先有欣快感,继之烦躁不安、头痛、头晕、耳鸣、恶心、皮肤潮红、呼吸急促,此时心率接近或超过140次/分、直肠温度在38℃以上。
❷发生“循环衰竭”症状,如头晕、心悸、恶心、呕吐、呼吸急促、直肠温度迅速上升、血压降低而心率由快突然变慢。
❸发生“中暑”或其他异常现象等。通常人体高温实验的中止指标是出现“热衰竭”症状,不允许发展到出现“循环衰竭”和“中暑”症状的程度。实验后,对于在高温中出现轻微症状者,只须迅速转移到凉爽处,并给予冷敷或冷水擦身,饮含盐的清凉饮料即可。对出现“循环衰竭”者应进行抗休克治疗。
低温实验 四肢血管有功能性或器质性障碍及易患冻疮者,不宜参加实验。实验中,应密切注意皮肤温度和直肠温度的变化,以及受试者的主诉。当皮肤温度低于4℃以下时,就有可能发生局部冻伤或体温过低现象。受试者开始感到耳、鼻和四肢末端疼痛以至麻木,皮肤呈现苍白时,就应中止实验。出现急性体温过低时,应立即抢救。首先使用40℃的温水浸泡,直到直肠温度升至35℃。与此同时,可输入温热的葡萄糖液或注射阿托品,以提高心率。发生冻伤时,按常规处理。
振动实验 凡胸、腹部有急性和慢性炎症,四肢、躯干和关节疼痛或有肌肉劳损,以及出现血管调节功能障碍和器质性疾患者,均不宜参加此类实验。应严格控制实验前的身体状况,预防感冒、不过饱或空腹等。如实验目的是测定受试者的耐力,则实验中出现头部、胸部、腹部、会阴部和坐骨区的疼痛以及头晕、呼吸困难和有尿意、便感时,均应中止实验。如为低于耐力水平的生理研究,则在出现心动过速、过度换气及疲乏感时,均应中止实验。实验后,如受试者自我感觉正常,可不作任何处理;否则,应作详细的临床检查,针对原因进行相应治疗。
噪声实验 受试者参加噪声实验前,应重点检查听力。有听力不良或损害以及植物神经系统功能不稳定者,不宜参加实验。在实验中,如出现头痛、头晕、嗜睡及视觉变化,呼吸加深和心率减慢等,均应看作是中止实验的指征。实验后,仍应检查听力。如耳语听力不到5m或主诉有听力障碍,则应进一步作听力计检查,以后还应定期检查。对于有暂时性听力障碍者,可给予多种维生素。如耳聋症状持续并加重,则应作详细的耳科检查。
关于持续性加速度、地面弹射、加压呼吸等人体实验的医务保证工作,见有关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