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院
日本人事行政管理最高机关。建立于1948年。人事院职权很大,既有人事行政权,又有人事立法权,还有人事司法权; 并且地位特殊,与内阁保持相对独立性。其主要职权有: 向内阁和国会提出人事建议和劝告; 向行政部门长官提出人事劝告; 制定、修改、废除人事院规则; 确定选拔官员职员的标准和指定选拔机关,指定国家录用考试的考试机关; 制定报酬、待遇及补偿标准和规定; 批准、限制和取消临时任用; 裁定申诉与处分; 调查各单位的人事工作,制定职务分类制度;向国会和内阁报告工作并公布报告。人事院由3名人事官组成,其任职条件和任命手续十分严格。人事官须经国会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人事官必须人格高尚,在人事行政上卓有见识,基本上是从无党派的官员、学者以及有名望的人士中挑选任命的,任期4年,可连任3届。其身份受法律保障,非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得罢免; 其罢免要由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人事院内设事务总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