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调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规定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婚姻关系是产生血亲关系的基础,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主要内容,监护关系虽非亲属,但是亲权的延长或补充。狭义指仅规定血亲关系而不规定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统称为亲属法,在法律体系中,或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或列为民法典的结婚和财产继承法的一部分,由民法调整。在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称为婚姻法,而不称其亲属法,是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 亲属法资本主义国家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监护和亲属关系等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编入民法典。在英美法系各国,则通常由结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单行法规组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也将其作为其中的一编。参见“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