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亲属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阮/二疏/七叶/小阮/支条/支骨/支孽/中外/令岳/冰叟/冰清/丈人行/阿戎/阿咸/阿姨/苗裔/枝派/宗兄/乘龙/诸父/葭莩/尊慈/群从/紫罗囊/蔡家亲/坦腹东床 ☚ 鹤子梅妻 二阮 ☛ ![]() ![]() ![]() 亲属qīnshǔ指跟自己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亲属(反)外人 亲属←→外人qīn shǔ ← → wài rén亲属:与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亲属有血统或婚姻关系的人。《汉书·苏武传》:“本无谋,又非~,何谓相坐?” 高堂/恩慈/椿萱/庭闱/膝下/椿庭/令尊/尊公/岳丈/泰山/冰翁/萱堂/尊慈/丈母/泰水/令堂/令慈/鸾凤/伉俪/瓜葛/并蒂莲/先生/郎君/门前人/夫人/主馈/山荆/结发/贤阁/贤内助/令妻/手足/棣华/雁序/昆友/昆季/昆仲/昆玉/俊兄/慈兄/元昆/襟兄/贤棣/仁弟/元弟/胞弟/舍弟/愚弟/贤姐/女兄/家姐/愚姐/贵姐/根嗣/令嗣/贤郎/虎子/爱子/犬子/豚儿/小顽/稚子/爱继/玉女/令爱/令媛/千金/闺爱/闺秀/闺女/小女/爱女/犬女/娇女/贤婿/东坦/令坦/乘龙/愚婿/佳婿/快婿 ☚ 称谓·职业 高堂 ☛ 亲属 亲属眷(眷属) 属(属党) 亲昭 党亲 关亲 支附 另见:宗支 血缘 血亲 ☚ 亲属 家族中的人 ☛ 亲属/家族中的人/称妻方亲属/亲族 ☚ 各种女儿 亲属 ☛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属一词来源于古代的礼,又称亲族,其种类有(1)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与姻亲的基础。(2)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即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即本来没有血缘联系,或无直接血缘联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自然血亲又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指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指有间接血缘联系,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3)姻亲。指以婚姻作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双方互与对方亲属产生了亲属关系,还有自己的亲属与他人结婚,使自己与他人产生亲属关系,都称姻亲,具体体现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此外还有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尊亲属)、平辈亲(同辈亲)、晚辈亲(卑亲属)等。中国封建社会以宗族为本,以男子为中心,把亲属分为宗亲(同宗之亲)、外亲和妻亲。 亲属 亲属因婚姻、血缘而产生的特定的人之间的身份、地位及权利义务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以下特点: (1)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姻亲、血亲和配偶;(2) 亲属之间都有着特定的不可更改的身份,这种身份都有着特定的称谓,而称谓标志着彼此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3) 亲属是一种含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亲属法调整的亲属关系,实际上只是指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关系,如具有配偶身份的配偶关系,具有亲子身份的亲权关系和其他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近亲属关系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有着特定的身份和法律上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是亲属权的主体。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其他一般亲属,尽管有人们习惯的亲属称谓,但并未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在亲属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不享有亲属权。参见“亲属权”(219页)。 ☚ 亲属权 物权 ☛ 亲属 亲属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发生关系的人们。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以及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中国古代,依据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原则,亲属分为宗亲(与男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其范围多以四亲等为限)、外亲(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其范围多以三亲等为限)和妻亲(专指夫对妻之亲属,其范围多以二亲等为限;夫的宗亲和妻的宗亲之间不被认为有系属关系)三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加以改革,分亲属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范围也不再有具体规定。亲属还分尊亲属、平亲和卑亲属。尊亲属,通常是指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姨、舅等;平亲属,是指与自己平辈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卑亲属,是指比自己辈份低的亲属,如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和外甥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可以产生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遗弃、虐待、损害赔偿等。 ☚ 亲系 亲属群体 ☛ 亲属因血缘、婚姻或收养等关系的存在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包括配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以及有收养关系的人们。其亲疏以亲等表示, 并往往作为计算通婚范围的依据。直系血亲只需按所要确定亲等的血亲的上下辈份,上数或下数,有一代即计一亲等, 旁系血亲则需先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 再由此下数至所要确定亲等的血亲, 最后上下合计代数才能确定亲等。见“亲属制度”。 亲属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配偶、血亲、姻亲三种。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经法律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范围依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的规定而异。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继承法规定死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对其财产有继承权;而《法国民法典》规定远至堂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均对死者有继承权。 亲属 亲属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亲属” 一语,来源于 《礼记·大传》 中“亲者,属也”。 ☚ 收养 亲等 ☛ 亲属 亲属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就是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 亲等 恢复原状 ☛ 亲属kinsfolk;relatives 亲属relatives;relations;kinsmen;kinsfol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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