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亲亲得相首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亲亲得相首匿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司法伦理原则。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儒家把父为子隐视作“仁”,子为父隐称作“孝”。汉法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诛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唐称“同居相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通风报信,使其隐避逃跑),亦不坐”。反之,如控告应相隐的亲属,则要处刑。唐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处绞刑;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符合事实,处徒刑二年,如所告罪重大,以减所告罪一等论处。但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时,并不得相为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宋沿唐制。明、清称“亲属相为容隐”,其律文内容与唐基本相同。国民党政府刑法规定,亲属(配偶、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间犯藏匿犯人及毁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亲亲得相隐”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儒家的孝亲尊上的道德观念讷入法律规范之中,其目的在于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巩固封建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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