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初级审判厅 京师初级审判厅官署名。清代末置。基层审判组织。掌理京师地方的刑事轻罪,民事一般案件的初审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京师初级审判厅: (区为五处)刑科、民科推事各1人,(从六品。奏补); 录事2人。于轻罪为初审,推事1人讯断之,是为单独制。” ☚ 京师地方审判厅 京畿都漕运使司 ☛ 京师初级审判厅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于京师置初级审判厅五,内城设三厅,外城设二厅。设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从六品;录事二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取独任制。附设检察厅以掌检察之事。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审判厅,其组织和职掌与各省的初级审判厅同。参见“初级审判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