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京宣义诉曾嵓叟取妻归葬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京宣义诉曾嵓叟取妻归葬案 京宣义诉曾嵓叟取妻归葬案此案发生在南宋宁宗年间。据《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勉斋文集》载:京宣义向军府陈词,要求将亡妻遗体取回归葬,军府将状词发下,委托知县黄干“照条施行”。黄干传讯周氏之兄周司户及周氏前夫之子曾嵓叟供对。据周司户及曾嵓叟供状称,“周氏初嫁曾氏,再嫁赵副将,又再嫁京宣义”,“京宣义以开禧二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娶周氏为妻,次年八月娶归隆兴府,经及两月,周氏以京宣义溺于嬖妾,遂逃归曾家,自后京宣义赴池阳丞,周氏不复随往。至去年八月间,周氏身死。”周氏曾先后嫁曾、赵两家,最后嫁京宣义,本“于周家之义绝矣”,“既为京宣义之妻,则其死也,当归葬于京氏”。但因京宣义宠爱小妾,周氏逃归曾家,后来京宣义赴池阳任县丞时,周氏再没跟随前往。“京宣义与周氏为夫妇,仅及一年而已,反目不相顾矣。”据此,黄干认为京宣义“既溺于嬖妾,无复伉俪之情,又携其妾之官,而弃周氏于曾嵓叟之家者凡四年,又岂复有夫妇之义乎?”京宣义宠爱小妾而抛弃正室,与周氏夫妇之义已绝,“生而弃之而不顾,死则欲夺以归葬”,黄干认为这并非京宣义出于“死则同穴之至情”,而只不过是图其所遗嫁妆物产。依照法律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据此,黄干认定京宣义“弃周氏而去”已达四年之久,其婚姻关系自应解除。逐驳回京宣义诉讼听由曾嵓叟安葬其母周氏。 ☚ 聂士元诉陈子国强占学租案 寡妇带田产归家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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