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大洋洲所得课税结构轮廓中的结构特征与转换在这两个大洲里,所得税制结构绝大多数是综合税制。实行分类税制的少数国家在中东,即叙利亚和黎巴嫩(两个前法国殖民地)以及从表面上看,两个也门。香港也没有实行综合税,但实行一套分类税。 考虑到亚洲国家之间经济情况的巨大差异,中东以外亚洲国家所得税制结构的这种相当相同的模式可能使人感到惊讶。当然人们会记得有些国家曾是大不列颠的殖民地。看起来亚洲一些国家推行所得税大大早于拉美或非洲。因此,在印度1860—1865年之间试行临时分类型税制之后,早在1886年即推行所得税,并于1922年合并成印度所得税法。印度独立后,该法为1961年税法所取代。 1974年,韩国发生了值得注意的变化: 以前的混合税制为一种综合的累进所得税所取代。 与我们的研究目的有关的是,印度所得课税的特征是来自宪法上规定的联邦与邦之间权力的分配。后者(指邦)主管农业,包括农业所得税,而联邦则负责征收全国性的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邦不对农业所得征收邦(分类)税,则农业所得不予课税。现在只有约一半的邦征收这种税。此外,将农业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分为二也降低了边际税率对总所得的影响。为了纠正这种反常现象,在有关的邦已单独纳过税的农业所得,从1973年以来一直加进联邦所得税的税基中以确定适用于联邦所得税的税率。但这种调整并没有能够阻止(邦)农业税本身相对份额的下降。对农业的其他类型直接税,即更近似于财富税的所谓土地收入税也在下降,因此农业的税负现在比过去低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