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制度
亦称“五权制度”。孙中山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弹劾) 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它是参照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吸收中国封建社会的考试、监察制度而提出来的。这种制度是建立在“权”、“能”分立说基础上的,认为人民是有权的,而管理政府的是有能的人。另外,又把国家权力区分为政权与治权两部分,而五权属“治权”,即“政府权”。五院各自独立行使治权后,依据政府官员是“国民公仆” 的观点,五院还必须共同对国民大会负责,以保证国民享有政权。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所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在形式上推行“五院制”,但蒋介石所建立的“五院制”,却抽掉了孙中山 “权”、“能”分开,彼此独立又互相制约,以防止个人独裁的思想精华。在以党训政的政治体制下,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根本谈不上享受“政权”。在这种背景下的“五院制”,只能是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