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三就 五服三就施行5刑时在3处执行。《尚书·尧典》:“5服3就。” 周秉钧注: “就,决也,处也。3就者,《鲁语》:‘大者陈于原野,小者致之市朝,5刑3次,是无隐也’,是也。韦昭曰: ‘次,处也。3处,野、朝、市也。’ 言汝作士官,5种刑罚各有所用,5种用刑当于3处执行。” (参见: 五刑有服) ☚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 ☛ 五服三就旧法用语。源出《尚书·舜典第二·虞书》:“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有如下解释:1.应服五刑之人犯,于三处就而杀之。孔颖达疏:“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三处: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2.受五刑之人,其服罪时于三处就而执行刑罚。大辟就闹市执行,宫刑于蚕室,余刑(墨、劓、刖)均各于隐处内服罪。朱熹注:“三就,……窃恐惟大辟弃之于市,宫刑则下蚕室,余刑亦就屏处。盖非死刑,不欲使风中其疮而致死,圣人之仁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