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宅五咤,五刑之器。《尚書·堯典》:“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鄭玄注: “宅,讀曰咤,懲刈之器,謂五刑之流,皆有器懲刈。五咤者,是五種之器,謂桎一,梏二,拲三。” (《鄭氏佚書》) 五宅见于《尚书·舜典》:“五流有宅,五宅三居”。相传舜时以流刑代替五刑,作为对死刑和肉刑的宽宥,因此,流刑与五刑应当有不同的等差。宅即居,指处所。《尚书·舜典》孔传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是流放之处所,有三类五等之别。后世之流刑,北周有卫、要、荒、镇、蕃之别,隋唐后分为三等,取“五服三就”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