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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乡户五则法”。北宋轮差乡户衙前之法。始于仁宗至和年间(1054—1056)。以县为单位, 将各类衙前视难易程度分为五等, 将民户视资产多寡, 按每种衙前所需役人的十倍之数, 分等排列, 如第一等重役有十项, 应役十人, 则列一百户为第一等户, 以备十番轮差。登于官府簿籍, 由州通判掌之。遇差衙前, 州县官吏以簿籍为据, 依次点差, 监司负督察之责。此法由三司颁行, 不久即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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