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五五宪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五五宪草全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公布的第一部宪法草案。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后,国民党政府对外妥协,出卖国家主权,对内镇压人民,实行独裁统治,招致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在此情况下,社会各界要求结束“训政”、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这种压力,1932年12月,中国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来“决议宪法”。1933年1月成立了以孙科为委员长的“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宪法起草工作。同年6月,完成初稿,后又数易其稿,经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审议,交由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5月正式公布。因公布日期为5月5日,故称。分8章148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1)确立和重申了中华民国的国体、国土、主权,决定设立国民大会。在“国民大会”一章中规定,国民代表直接民选,国民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总统、副总统等,有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等项权力。但国民大会不设常设机关,致使其无法行使日常权力,几同虚设。(2)规定在中央采取总统制和五权分立制。在“中央政府”一章中,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国民大会负责;决定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制,并划分和确立了五院的权限。(3)赋予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如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统统帅全国陆海空军”,总统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解严、大赦特赦、任免文武官员之权力。除此而外,总统还拥有在国家有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有重大变故时的紧急处置权,这样,就为蒋介石实行个人专权提供了法律依据。(4)重新规定了地方制度,规定了国民经济制度和教育制度。“五五宪草”是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由“训政”到“宪政”的一部过渡性宪法草案,正式确立了“五权分立”制的权限范围和组织原则,用法律的形式重申和确认当时被日本占领的东北三省仍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并在形式上新增加了有关发展国民经济和教育事业的条款,这在当时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该部宪草在起草中的一些指导原则仍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的研究价值。但是,它在许多方面仍坚持了“训政纲领”的立宪原则,具有反人民、反民主的一面。 五五宪草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公布于1936年5月5日,故名。“九一八”事变后,民族矛盾尖锐,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民主、抗日的斗争日益高涨,国民党政府的“训政”统治不仅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也受到国民党内一部分人的非议,蒋介石政权为缓和矛盾,打出制定宪法“还政于民”的旗号,制定出这部宪法草案。1936年5月1日在立法院上通过,同年5月5日公布。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及修正”8章,共148条。形式上取消“训政”统治,但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的权力,宣布戒严,任命文武官员等。集军事、立法、外交、人事、戒严、作紧急处分等各项大权于一身。其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总统个人集权。《训政时期约法》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基本政治制度仍贯彻始终。由于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这部宪法草案未正式通过,也就未付诸实施。 五五宪草全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发表于1936年5月5日,故名。抗日战争前夕,全国人民普遍要求团结、民主、抗日,国民党政府被迫结束“训政”,重提“还政于民”的老调,并袭用资产阶级民主词句,制成这部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虽然也规定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民主自由,但同时又规定可以“法律限制” 的名义予以剥夺。 五五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草案,全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公布。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被迫宣布“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并进行了“还政于民”的宣传。1933年1月由立法院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历时三年多,七易其稿,终于1936年5月5日公布。“宪草”共8章148条,基本内容是: 确立总统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等一切大权,并赋予其“紧急事帮”“重大变故”的特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使 “宪草” 没有产生实际效力。 ☚ “五三”惨案 五五政策研究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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