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林业立法
吉林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对发展和繁荣吉林经济有着重要意义。全省林业法制建设是伴随林业的发展而健全和完善的。1949年9月26日,省政府就公布了《吉林省护林办法》,使护林工作有法可依。在50年代先后公布了《吉林省清理林权和保护山林办法》、《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自用材办法》,从而明确了林木权属,调动了群众护林、育林、造林的积极性。60年代公布了《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等政策和《木材运输管理办法》。70年代公布了《吉林省入山管理办法》等林业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的80年代,全省加速了以森林法为基础的配套法规建设步伐,先后公布了《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吉林省国有林育林费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自留山管理办法》、《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规定》等一系列林业法规。总之,本省林业法制建设步伐较快、类别较全。目前,一个以森林法为龙头的配套法规网络已经形成。40多年来,制定的林业法规、规章及各种具有规章性的规范性文件共60余件,对林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