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简称BTB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出现于1951年。美国是承认海牙规则的国家。当甲、乙两船发生碰撞时,甲船承运人可根据海牙规则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免除其对本船货主的赔偿责任。但美国一直没有承认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该公约只对人身伤亡规定当事方负连带责任,美国法律却对财产损害也规定负有连带责任,所以甲船货主可以向乙船船舶所有人索赔全部损害。乙船船舶所有人再根据双方过失比例向甲船船舶所有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这样甲船船舶所有人等于间接地赔偿了本船货主。为了能向本船货主追回本应可以免责的赔偿,故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订立此条款。目前,几乎所有由美国船舶所有人签发或订立的提单和租船合同中都订进了此条款。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为提单或租船合同中普遍订入的条款。按照《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互有过失的碰撞情况下,有关船舶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即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按照外国的判例,则采取平均负担过失责任的办法,即各船应分别负担全部过失责任的50%。按此规定,尽管每艘船舶上承担50%的过失责任,货主却有权向非载货船舶要求100%的损失赔偿,非载货船舶的所有人又有权向载货船舶所有人追偿其应负的50%的责任,从而使货主获得载货船舶所有人按照运输合同的驾驶过失免责条款本可以免责的那部分赔偿,亦即载货船舶的船舶所有人间接地把损失金额的50%付与其船所载货物的货主。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订入提单或是租船合同当中的,该条款规定:载货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有权向本船所载运货物的货主追回其本可免责但却已间接付给该货主的那部分赔偿金额。 ☚ 燃料条款 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提单上有关划分双方碰撞责任的一个条款。根据1910年布鲁塞尔碰撞公约第四条规定,两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时,则应按所犯过失大小比例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根据这项规定,肇事双方在财产损害上无连带责任,又因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上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的限制,货主(收货人)只能向双方中不载货的一方得到部分赔偿,而不载货一方在赔偿之后也无权向肇事方进行追偿。这样,碰撞公约与有关的提单条款统一起来了,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但美国未加入该公约,因而不受其约束。根据美国判例法,不论责任大小对于互有过失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各负50%的赔偿责任,并两船负有连带责任。美国是海牙规则的参加国,因此,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中常有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由于该免责条款的限制,货主们在载运货物的承运人处得不到赔偿,所以他转向不载运其货物的另船船东索取100%的赔偿,然后由不载货的一方船东再向肇事方追偿50%的损失。经过这样一个绕道,承运人就间接地赔偿了本船货主的损失,运输契约中规定的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权利被剥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承运人就在提单上加入“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其内容如下:“如果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行为导致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就非载货船舶或其承运人所受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这样,万一货主对肇事双方中非载货一方起诉,使承运人间接地赔付了货主损害的一部分,承运人有权根据提单上的“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向货主追回相应的部分,这样就与1910年碰撞公约和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一致了。 ☚ 互有过失碰撞 间接碰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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