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hù huì yuán zéвзаимов годы互惠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当事人或法院(多指司法协助场合)以诉讼上的便利。互惠原则虽不同于对等原则,但“互惠”也具有“相互”和“对等”的含义。对等原则多适用于对等限制的场合;互惠原则多指相互提供便利。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互惠原则涉及如下问题:(1)互惠形式。互惠在国际诉讼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性互惠和形式性互惠。实质性互惠指两国各自的涉外程序规则所确定的具体诉讼权利和义务都能平等地施与对方国家的当事人;形式性互惠指两国各自的涉外程序规则原则上规定赋予对国家当事人的权利,而不考虑两国法律所确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或相同。(2)互惠形成方式。条约型互惠方式和实践型互惠方式。条约型互惠方式指国家间以条约形式把互惠原则确定下来,并予以实施;实践型互惠方式指国家间虽不存在具有互惠内容的条约,但两国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已存在互惠事实或互惠实践。(3)实施互惠的时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般的情形是:一国先予提供便利,对方国家相应回报。谁先提供司法上的便利,取决于国家对外交往的需要。(4)互惠的范围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在哪方面开展互惠实践,这是一国的主权。(5)互惠施与的对象。互惠既可施与对方国家的当事人(如在当事人的涉外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可旋与对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如在司法协助方面)。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遵循互惠原则,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际司法协助关系。 互惠原则❶泛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给予对等的待遇或权利,或相互承担相同或类似的义务。 ❷国家在通商航海或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相互给予的特定或同等的待遇或权利。国际法上所说的互惠多为泛指。 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国与国间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彼此国民(或公民) 以某种对等的待遇或权利的原则。有两种情况: 广义的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对等的待遇或权利,或者相互承担的相同或类似的义务; 狭义的指相互给予某一特定的权利,如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发明的专利权等。国际法上的互惠原则通常指广义的互惠。 ☚ 互惠关税 互不侵犯条约 ☛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在税收方面指国与国之间相互授予税收方面的优惠,这种原则在税法的有关规定中常有体现。为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而做出的单边的减免税规定,也往往是根据互惠原则制定的。例如,意大利税法关于给予外国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规定,给予抵免以及抵免额的多少将视对方国家对产生于意大利的同类所得是否给予抵免或免征而定。 根据苏联对外国人征税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在苏联从事营业活动的外国企业得到的来源于苏联的所得,将根据互惠原则给予免税。在税法中,制定这样的条款常常被看做是邀请对方国家缔结税收协定的一个信号。 互惠原则两国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彼此国民(或公民)以某种对等的待遇或权利的原则。有两种情况:(1) 泛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这时两国国民在彼此国家内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一定完全相同。(2) 指相互给予某一特定权利,如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发明的专利权,这时两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一般是等同的。国际法上所说的互惠,是泛指的。 互惠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