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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解放区实行民主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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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解放区实行民主建政

二、解放区实行民主建政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 黑龙江地区遵照中共中央“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对目前政权工作的指示》精神,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对旧政权进行了彻底改造, 到1946年底, 在农村普遍建立了新的区、村人民政权。区建立区政府或区公所, 设区长、副区长和助理员若干人; 村建立村公所或农民协会, 设村长或农会主席。新政权是“以农民阶级为基础, 和所有要求民族独立与和平民主的各阶层人士共同组织的政权”, 其主要任务是“继续深入群众斗争, 彻底肃清敌伪残余, 组织帮助群众生产, 领导武装自卫防匪, 进行各种民主建设,以建立巩固的根据地”。为了使政权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46年嫩江省颁布了 《县区村组织条例》和 《村 (街、爱里) 民代表会组织条例》 ( “爱里” 即蒙语 “村”)。《县区村组织条例》 规定, 村为行政最基层单位, 设村公所。村公所设村长1人 (必要时可设副村长1人), 委员2~4人, 治安员1人。民政委员掌理户籍、地政、选举、拥军、优革、抚恤、救灾、调解等事项; 财政委员掌理预算、决算、公产、税务、公粮、公草等事项; 教育委员掌理学校、社交、宣传等事项; 实业委员掌理生产、贸易、合作等事项。村长、副村长由村民代表会主席兼任,报经区公所转请县政府加以委任; 委员由村民代表会选举, 报请区公所加以委任。村公所设村务会议, 由村长、副长、各委员和治安员组成, 每半月开1次。各村按村民住区划分若干闾, 闾设闾长, 由本闾公民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和村委员可兼任闾长。《村 (街、爱里) 民代表会组织条例》规定, 村民大会是全村最高权利机关, 由村公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 由村民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村民代表会由村公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任期1年, 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各1人, 主席、副主席聘任。村民代表会的职权是: 选举并罢免村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及村公所各委员; 制定村公约; 审议村预算;议决村公所经营及处分事项; 议决村政兴革事项; 审议村公所及各方需审议事项; 督促并检查村公所工作及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决议案。村民大会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 经1/5以上公民请求或村民代表会决议可开临时会。
1947年10月和1948年7月, 东北行政委员会分别发出 《关于村选准备工作问题的指示》和 《关于准备建政工作问题的指示》, 要求在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 应以建立政权基层组织为工作重点, 自1948年9月至1949年3月以前完成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三级政府委员会。黑龙江地区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 分别召开会议或发布指示部署建政工作, 通过举办短期训练班等形式,组织干部学习 《东北解放区县、区、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 (草案)》 和 《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草案)》, 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步骤, 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建政宣传。从1948年9月开始, 省、县两级抽调干部组成民主建政工作组, 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不同类型村进行了 “村选”试点。各地在试点取得经验后, 于1949年1月相继全面铺开。首先, 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进行民主教育, 宣传建立村政权的重要意义, 提高干部群众对人民民主政权性质、作用的认识。然后, 成立选举委员会、公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公民小组。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 经过公民登记、审查公民权并张榜公布、酝酿和提出代表候选人以及投票选举等步骤, 选举产生村人民代表。通过选举, 人民群众有史以来第一次行使了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 由于有公民权的农民多数不识字, 一般采取 “投豆”代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村人民代表名额, 一般是20~40人。代表选出后, 及时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 一般均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选举产生村政府委员会。到1949年3月底, 各地 “村选”工作基本结束。选举产生的村人民代表和村政府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素质。据五常等8个县 (市) 的统计, 共选出村人民代表42 402人, 其中雇农13 706人, 占代表总数的32.3%; 贫农19 994人, 占代表总数的47.2%; 中农6 803人, 占代表总数的16.1%; 手工业者571人,占代表总数的1.3%; 自由职业者 (教师、乡村医生等) 148人, 占代表总数的0.3%; 其他1 180人, 占代表总数的2.8%。妇女代表7 403人, 占代表总数的17%。经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13 128名村政府委员会成员中, 雇农4 599人, 占14.4%; 手工业者139人, 占1.1%; 自由职业者29人, 占0.2%;其他334人, 占2.6%。妇女委员1 401人, 占政府委员总数的10.7%。村政府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 设村长、副村长和民政、财粮、生产、教育、卫生、武装、公安、调解等委员及文书, 每个行政村由地方财政补贴3名半脱产干部 (党支部书记、村长和文书)。到1949年秋季, 黑龙江地区所有的8 182个行政村, 普遍建立了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政府委员会, 村政府下设各种工作委员会, 从而, 健全了基层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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