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征与职能
浙江省农村现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的双重性能,村民即社员不存在入社和退社的问题,收益分配也保留了社区的特点。它的基本特征是:以公有土地为基础,有明显的地域范围; 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开始时,浙江省对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叫法各不相同,后来全省统一定名: 村为经济合作社,乡(镇)为经济联合社。在 一些村办企业发达的地方,有的村建立股份合作性质的实业公司,也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性质,也有的一个村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部份海洋渔业村建立社区性的群众渔业公司。温州市农村一些家庭工业发达,形成一村一品的地方,从原来的“挂户经营”发展为村办总厂,由总厂对全村的家庭工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检测质量、统一定价开票、统一缴纳税金、统一使用银行账号,通过以上“统”的工作,为家庭工业提供服务,形成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一种新形式。
1990年,中共浙江省委对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专门作了规定:“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开发经营、资产积累等职能。村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社长为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可以合作社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进行经济往来,并可以合作社的公有财产承担经济责任。”省委还规定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负有以下主要任务:
❶在宏观的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和协调各业生产;
❷代表集体同农户签订各项经济合同;
❸加强对土地等生产资料和集体资金财产的管理;
❹积极办好和兴办乡村集体企业;
❺协调各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搞好以工补农;
❻组织农田基本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❼为农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