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与建设状况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❶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❷调解民间纠纷;
❸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❹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❺积极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❻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委会组织系统,主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机构组成。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及村经济组织的关系:
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乡镇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上级政权机关对下级政权机关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它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❷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级组织建设要以党支部为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该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政治领导,并起监督保证作用;
❸与村经济组织的关系,应该是协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按照宪法规定设立,它的性质是自治。村合作经济组织,则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以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为特征,以原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以农户和专业户作单位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合作性的企业性质。二者性质不同,管理原则不同,因此,在二者之间,即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们是平行的两个组织,在地位上是平行的关系;同时,又是协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