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1958年8月以后,安徽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撤销乡人民委员会建制,建立起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一乡或数乡建立一个人民公社,镇亦改为人民公社或并入人民公社。公社以下,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建为生产大队,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大队改建为生产小队。
1961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安徽各地开始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到1964年,全省共设农村人民公社3 153个,到1982年社改乡前全省共有人民公社3 324个,镇131个。
农村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基层政权,又是农村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为公社最高行政机关。管理委员会内设农林、水利、工业交通、财粮贸易、文教卫生、政法,人民武装、生产福利等部及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办公室。后又增设畜牧水产部、撤销政法部。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