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虽然早在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时就宣布了, 但由于政治的和经济的种种原因, 直至1942年以前仍然停留在一般宣传上, 基本上没有贯彻落实。主要是1937—1940年, 这些地区多是 “统战区”, 即在一个县内存在着双重政权,既有国民党委派的地方政府 (多驻在县城), 又有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 (多驻在农村)。在国民党县政府驻地, 虽然也驻有八路军留守部队和抗日救国的群众团体组织, 但政务工作仍由国民党的县政府主持。他们极力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如当时国民党政府委派的绥德专员何绍南坚决反对减租并唆使地主破坏减租), 不仅减租减息无法进行, 就是土地革命时期农民已经分得的土地也有得而复失的。1940—1942年, 赶走了何绍南, 结束了双重政权, 但由于一些地县党政领导机关对减租减息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没有把减租减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或者怕减租影响统一战线, 不敢放手发动群众, 再加上租佃政策不完善, 对佃农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积极有效的保护办法, 一些地主便乘机威胁农民撤佃抽地, 或者采取假典假卖、提高租额等等不法手段, 侵害农民佃权, 以致农民担心: “今年减了租, 明年没地种”, 顾虑重重。从而出现了群众不愿减、不敢减、明减暗不减或者减也很不彻底的不正常现象。针对这种情况, 中共中央提出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即一方面对地主实行减租减息, 一方面对农民要交租交息。减租一般实行 “二五减租” (即按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 的原则; 减息一般不超过社会借贷所许可的限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指示, 边区政府由副主席刘景范负责, 成立土地问题专门委员会, 集中研究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 《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 并颁布了 《陕甘宁边区政府土地租佃条例草案》, 《解放日报》也发表了保障佃权的社论, 批评了在执行减租减息政策中对地主只团结不斗争的错误, 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按照土地租佃条例规定收租和交租, 既不能多收, 也不能少交(若因天灾人祸致收成减产或全无收获时可减免租额), 更不允许出租人抗不减租或任意收回土地, 坚决保障佃农对于所租土地的使用权。这样, 佃权有了保障, 斗争有了方向, 从边区政府到各地县都派得力干部深入农村, 以村或乡为单位, 成立减租小组、减租会或农会, 有步骤、有领导地发动群众全面开展减租清算斗争。首先清算1939年前后因未执行已经公布的减租条例而多交了的租额账目, 然后根据清算结果, 确定勾欠 (免除1939年以前的欠租)、退租 (地主退出多收的租子) 数量, 由地主如数退还给佃农。最后由租佃双方换约保佃 (重新订立契约, 依法保障佃农的土地使用权), 巩固减租成果。经过减租斗争,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利益, 保障了佃权, 有的还收回了土地, 成了自耕农。据1943年10~12月在绥德、米脂、清涧、葭县部分地区统计, 共勾欠地租3.17万石, 地主退回多收租子1 842石, 有的还抽回或赎回部分典地、押地。米脂县民权区一些佃农用减租收入从地主手中收回土地8.86公顷, 使7户贫农上升为中农。减租减息后, 减轻了农民受地主的剥削, 封建的土地占有制在削弱, 农民的土地在增加, 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不少贫雇农上升为中农, 生活有所改善。有的地主也开始自己劳动,有的改变经营方向, 开始转向经营工商业。如米脂、绥德等县就有18家地主将其收入全部投入发展工商业和合作事业, 从而削弱了农村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 一、十年内战时期的土地革命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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