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
黑龙江省自1984年9月普遍建立村委员会, 到1988年6月正式试行 《村委会组织法》, 为全省村民委员会逐步完善阶段。
由于1982年公布的新宪法和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35号文件, 只对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有关事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许多具体问题如何解决尚无统一说法。因此, 黑龙江省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总结、论证, 于1983年底制定了 《村民委员会简则》 (简称 《简则》, 下同), 为全省村民委员会建设提供了政策性依据。各地按照 《简则》规定和省建乡方案的要求, 于1984年9月普遍完成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❶大部分地区按要求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❷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由乡镇任命村委员会干部;
❸个别地区既没有进行选举, 也没实行任命, 而是由原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直接过渡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 任期2年, 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村, 村民委员会一般不设工作机构,各项工作由委员会分工负责。后来出现了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工作机构比较混乱。有的增设民政福利、生产管理、计划生育、老龄、妇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委员会, 有的甚至把养鸡协会、奶牛协会、烤烟协会、西瓜协会等生产协作组织也纳入委员会组织序列。有的在一个县 (市) 或一个乡镇范围内, 村民委员会按照党、政、企三分开的原则, 划分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组织的职责范围:村党支部, 是全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主要任务是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搞好党的建设;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讨论全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重大事宜。村民委员会, 主要是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管理本村的经济和文化建设, 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根据村民会福利建设规划, 并组织实施; 向本村经济组织和承包户下达生产计划和粮食征购派购任务; 监督经济组织、承包户、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在经济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履行经济合同, 完成国家税收和应担负的提留;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取缔非法的经营活动; 做好必要的统计工作等。村经济组织, 主要是承担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任务, 积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 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 办好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稳步发展。
到1984年9月, 全省实行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经济组织三分开的占51%; 党支部单独设立, 村民委员会与经济组织实行两块牌子, 一套班子的占45%。经过选举, 村党支部、经济组织或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的成员可以在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从而减少了村干部职数。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各地严格控制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人员, 一般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员会主任、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会计 (兼文书)3~4人享受固定补贴, 其他人员则享受误工补贴。据全省67个市、县的统计, 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人数, 由建立村民委员会前的72 526人, 减少到47 573人, 下降34.4%; 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人数, 由建立村民委员会前的125 921人减少到69 949人,下降44%。
按照《简则》的规定, 1986年全省村民委员会会期已满。各地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 从1986年下半年到1987的上半年, 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改选。改选后的村民委员会, 一般由5~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改选后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无论在年龄结构、文化结构或政治素质上都较前有了变化。
新的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 各地普遍以乡镇为单位, 对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一次培训, 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同时, 初步掌握了农村基层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 各村普遍制定了《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划》、《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等一些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使村民委员会建设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